志愿实践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3 浏览次数: 3043




团师委〔201748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支教团各项工作,完善制度建设,严格组织管理、招募选拔、培训派遣、管理服务、考核表彰等工作,引导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坚持高扬理想、脚踏实地、甘于奉献,用实际行动为实现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贡献,依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管理细则>的通知》(全国项目办发〔2014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校管理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171229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工作机制,在全校范围内选拔具有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到甘肃定西漳县、武威市古浪县从事为期一年的基础教育工作,并开展力所能及的扶贫工作。

第二条 组建研究生支教团是我校响应团中央、教育部号召,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落实国家“科教兴国”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充分发挥我校青年人才优势,缓解国家中西部贫困地区师资短缺等问题,促进广大青年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进程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建功立业的一项具体措施,是我校青年志愿者行动的重点项目之一。

第三条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相关工作必须依照本办法,从组织管理、志愿者招募、志愿者培训、志愿者派遣、志愿者管理、政策保障、考核与奖惩等方面进行严格规范,确保支教团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研究生支教团招募、选拔、培训、实施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校团委、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即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研究生支教团的项目推进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校团委书记或分管志愿服务副书记担任。

第六条  项目办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项目办接受团中央研究生支教团项目办的领导,积极配合相关服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项目办完成研究生支教团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二) 负责我校支教团志愿者的招募、选拔、培训、管理、考评和督导服务等工作,严格执行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项目管理规定;

(三) 根据支教团服务地的实际情况,协调相关部门为我校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积极争取校内、校外资源协助我校支教团志愿者在当地开展支教扶贫等工作;

(四) 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我校支教团志愿者的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协调我校支教团志愿者和服务地的关系,协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五) 通过书面评定、电话、QQ视频等沟通形式,定期向各服务地了解我校志愿者工作等相关情况,并定期向团中央和学校领导小组汇报研究生支教团工作实施情况;

(六) 对我校支教团志愿者的表彰和处分提出基本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及上级有关单位批准。

第七条  每届支教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1人,服务队长2名(一般由团长、副团长兼任),共同负责团结和带领支教团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按照要求定期向学校项目办汇报支教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时,为了不断加强支教团志愿者的思想政治建设,依照党章中的有关条款,按照组织程序选举党支部书记1人,定期开展组织生活。

第八条  项目办设立研究生支教团专项经费,用于研究生支教团招募选拔、岗前培训、集中欢送、座谈交流、日常管理、慰问走访、总结表彰等方面,安排专人负责研究生支教团的经费管理和相关费用的报销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招募

第九条  福建师范大学将研究生支教团招募工作纳入学校整体推免工作统一管理。招募工作由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项目办具体实施,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面向全校公开招募。

第十条  志愿者报名基本条件如下: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理想信念坚定。大学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具备较强的吃苦精神、良好的表达能力以及奉献精神;

(四)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够适应西部高原地区的生活和工作(体检结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五)综合素质好,大学期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

(六)具有丰富的志愿服务活动经历;

(七)中共党员、综合成绩优秀者、支教经验丰富、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并取得突出成绩、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者优秀录取。

第十一条  应募志愿者报名材料包括支教团报名表、本年级本专业德育和综合测评积分排名情况一览表、个人简历、外语等级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论文复印件(每篇含封面、目录、论文)、学生干部证明、志愿服务证明、父母知情书、诚信承诺书、体检报告单等。所有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无误后报送项目办。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组织综合面试,对应募志愿者进行考核和选拔,初步确定支教团志愿者名单。

第十三条  名单初步确定后,进行体检并在校团委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体检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应募志愿者填写《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招募协议书》,取得支教资格。学校项目办将入选志愿者名单和基本情况上报团中央项目实施办公室,团中央批准后,支教团正式成立。


第三章  志愿者培训

第十四条  支教团志愿者在赴服务地之前,必须接受团中央、服务地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团委和学校项目办组织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项目办组织的培训工作方案根据各服务地实际情况制定;培训工作从支教团成立开始,至支教团抵达服务地结束,时间约8个月。

第十六条  学校项目办组织的培训工作以提高支教团团队意识、集体凝聚力以及志愿者纪律性为首要任务,着力提高支教团志愿者的思想认识、教学水平和身体素质。培训内容包括业务技能培训、思想道德教育教师技能培训当地风土人情培训心理调节培训、身体素质锻炼、团队建设、安全培训、专题座谈会等。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的培训活动由支教团团长和副团长负责具体实施以及考勤监督。因故无法参加培训活动的支教团志愿者必须事先通知团长和副团长,并经由学校项目办主任同意后,方可请假。对于多次无故不参加培训活动的支教团志愿者,学校项目办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志愿者派遣

第十八条  志愿者派遣是指支教团志愿者参加由相关服务省、服务县项目办集中在服务省会城市进行的岗位对接和集中培训等活动。

第十九条  培训、派遣前,所有支教团志愿者应保证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参加相关服务省项目办举行的志愿者集中培训、派遣活动,学校项目办将确定专人负责,出发前与服务省和项目办加强联系和沟通,提前告知行程安排和抵达时间,并根据实际指派项目负责人带队前往,确保安全抵达。派遣期间的支教团管理工作由带队老师和团长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派遣活动期间,支教团志愿者应自觉维护福建师范大学和中国青年志愿者的形象,服从团中央项目实施办公室及相关管理单位的纪律和要求,按时参加岗位对接和培训座谈等活动,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驻地。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派遣活动结束后,支教团志愿者必须按照相关服务县项目办统一要求按时赴服务地开展支教工作,不得私自滞留或前往其它地方。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教服务从支教团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开始,至志愿者完成支教任务,经由服务学校和服务地项目办同意后离开服务地返校为止,为期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校项目办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量化考核条例,规范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五条  支教团志愿者在服务地期间,必须严格做到: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二) 遵守全国项目办、服务地项目办、服务学校和福建师范大学的各项规定,服从相关单位的管理,自觉维护福建师范大学和中国青年志愿者的形象;

(三) 必须服从服务学校的安排,结合自己的特长,做好教学工作,并及时向学校项目办汇报在服务地的工作岗位、教授课程、每周课时数等基本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非教育岗位工作,对服务县、服务单位安排的非教学一线岗位应主动要求调换,对不予调换的应及时向学校项目办反映,由项目办出面协调;

(四) 不得私自离开服务地,不得擅自离岗,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的,必须事先向服务学校和学校项目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离开;

(五) 不得在工作日内出行旅游,如利用节假日出行,出发前一周必须报学校项目办批准。因出行旅游发生意外的,服务地项目办、服务学校和学校项目办不承担相关责任;

(六) 假期放假,必须按照服务学校要求的离校时间离校,在离校前应开具离校证明,并由服务学校教务部门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学校项目办在学期结束时将严格检查志愿者的离校证明;

(七) 不得单方终止招募协议,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终止协议的,必须向学校项目办申请,并报服务学校和服务地项目办同意、报团中央项目办备案,完成工作交接方可离岗;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在完成学期工作后,须上交工作总结,对服务期间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进行总结,特别要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自查,并提出整改方案和工作建议上交项目办。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结束后,志愿者须返回学校项目办,进行支教工作述职,述职合格后方可回家。返校后由支教团团长统一提交《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成员评定》、《服务地学校离校证明》、《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学期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地县项目办或服务学校,服务期满后,需由服务地党务部门将志愿者的党团关系转至福建师范大学。

第二十九条  服务期间,团长和副团长要积极发挥带头作用,担负起协助管理志愿者的责任,每周向学校项目办汇报一次当地志愿者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并向志愿者传达我校要求。服务结束后做好文字、图像、影像等资料的保存,交予学校项目办负责老师。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三十条  研究生支教团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享受西部计划服务期1年的政策。志愿者在支教服务期间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一年。人事关系有志愿者所属学院代管,入学时按本年度教育部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入学。

第三十一条  服务地项目办要为每名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缴纳社会保险和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学校项目办将为每名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购买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最高保额不低于80万元)等商业保险。

第三十二条  支教团派遣前,学校项目办要联系服务地项目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研究生支教团协调解决生活保障条件。

第三十三条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补助在服务地由省项目办统一办理公有银行卡,补助由团中央统一发放,志愿者在支教地服务期间除每月享有一定的生活补贴外,还享受每年两次往返服务地的交通补贴(火车硬卧)。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中央有关部委和团中央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的志愿者服务期间计算工龄。

第三十五条  完成志愿服务后,学校项目办、服务地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团中央志愿者工作部将对志愿者做出书面鉴定意见,记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并作为落实有关研究生支教团各项保障政策的主要依据;同时,团中央项目实施办公室将根据鉴定意见统一颁发志愿服务证书。

第三十六条  除以上政策保障外,志愿者还享有《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实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有关政策的意见》(中青联发〔199828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做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199946号)、《中央文明办、团中央、人事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推进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122号)和全国项目办各相关年度有关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政策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授予志愿者“福建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基层)”荣誉称号,并在完成一年支教工作鉴定合格,返回福建师范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授予福建师范大学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因个人过失导致无法回校读研的由本人负责,并取消以上奖励;因意外事故所致不能准时返校读研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服务期间表现出色的志愿者若希望继续留在服务地长期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有关政策,由其他文件另行规定。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支教团志愿者保证确系自愿参加研究生支教团,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隐瞒个人不适于支教的身体健康情况或个人材料不真实的,将不再享有政策保障中所赋予的部分或全部权利。

第四十条  获得支教资格后,志愿者必须认真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未能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及不能履约的同学将被取消支教资格,并取消该同学所属学院下一年度支教团申请资格。

第四十一条  志愿服务期间,志愿者若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一经证实,学校项目办将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闽师学工〔201736号)和《招募协议书》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在服务期间表现突出的志愿者个人及集体,纳入学校有关评优表彰体系。对于特别优秀的,由学校项目办向上级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志愿服务荣誉,并推荐参与共青团系统组织开展的挂职、交流、学习等活动。


第八章   附加条款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