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分评分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12-29 | 浏览次数: 1485 |
各学院:
《福建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分评分细则》已经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分评分细则》
共青团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学生工作部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福建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分评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加分,经学工部、校团委研究,特制定本评分细则。
一、加分标准
学生干部受聘后,在任期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指导单位考核合格,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加分:
(一)校学生会主席,加8分;
(二)校学生会副主席,其他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学院学生会主席、学生团委副书记,党支部书记,校团委各部门学生部长,职能延伸型学生中心正职,校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会正职,加7分;
(三)其他校级学生组织副主席,学院学生会副主席,年级学生会主席、学生团总支副书记,党支部副书记,辅导员助理,职能延伸型学生中心副职,校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会副职,加6分;
(四)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门部长,学院学生会(团委)各部门部长,年级学生会副主席,党支部委员,班长、团支书,职能延伸型学生中心部门正职,校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会部门正职,加5分;
(五)校级学生组织、学院学生会(团委)各部门副部长,年级学生会(团总支)各部门部长,校级学生社团会长,副班长,职能延伸型学生中心部门副职,校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会部门副职,加4分;
(六)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社团、职能延伸型学生中心干事,年级学生会(团总支)各部门副部长,院级学生社团会长,其它班两委干部,酌情加1-3分。
二、加分说明
(一)学生干部同一年度受聘不同岗位,就高加分。
(二)长期不在岗、未达履职能力要求、内部测评或指导部门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由指导部门出具意见,班级和学院评议小组审议,加分酌情减少直至不予加分。
(三)其他机关部门聘用不领取“三助”岗位津贴的学生助理,由业务指导部门考核合格后,由学院参照校级学生社团加分标准酌情加分。
三、分类说明
校级学生组织: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青年通讯社、校学生电视台、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校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中心。
职能延伸型学生中心:福建省易班发展中心学生工作站、校报记者站、校广播电台、校官方新媒体工作室、小葵新媒体工作室、校易班学生工作站、校学生服务联动协调中心学生工作站、校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
该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学工部、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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