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团学组织微博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2-10-21浏览次数:1319

为加强学校团学组织微博建设和管理,提升服务功能,促进团学组织微博体系科学发展、创新利用和民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各级团学组织微博应牢牢把握“五微五阵地”的工作理念,紧扣新媒体时代特征,紧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紧扣高校育人和学生成长实际,重视微博体系的内涵和外延建设,发挥其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将团学组织微博建设成为思想引领、成长服务、组织动员、答疑解惑、工作创新的新阵地。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凡我校注册使用微博的用户,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各级团学组织申请注册开通微博,应在满足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信息安全的监控机构和人员、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等基础上开通官方微博。

第三条  各级团学组织微博开通后必须将微博名称、网络地址、管理人员等信息报校团委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运行。申请加V实名认证的团学组织微博,原则上应具备500以上的粉丝,在校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有专人定期组织微话题、微活动,保证微博运行安全。团学组织微博加V应报校团委统一办理。

第四条  各级团学组织微博应切实履行分级管理责任,安排专人专管。要建立并完善发现—上报—解决—反馈的问题解决机制,努力提高团学组织微博的影响力。

第五条  各级团学组织微博要明确微博信息发布责任,重视微博内容的选择与把关,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引导舆论导向,使微博成为传播积极健康向上信息和文明理性表达意见的新平台。

第六条  各级团学组织微博要加强微博信息监督和网络舆情监测,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迅速研判,准确把握,快速应对,及时澄清。一旦发现网络安全隐患,须及时启动安全预案并报校团委及学校有关部门。

第七条  各级团学组织不得利用微博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犯罪活动。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法规严肃处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共青团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