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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青年联合会组织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3-11-25 浏览次数: 1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规定,结合福建师范大学青联工作实际,制定《福建师范大学青年联合会组织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福建师范大学青年联合会,是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重要人民团体之一,是福建师范大学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福建师范大学各族各界青年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三条  福建师范大学青年联合会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并作为福建省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上级青年联合会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福建师范大学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团结、教育全校各族各界青年,为创建综合性、有特色、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大学,为推动福建科学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实现祖国统一而奋斗;与共青团组织工作相互支撑,拓宽联系青年教师的渠道,为学校发展凝心聚力;为青年教师提供成长服务和交流平台,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发挥青年教师的作用,努力为青年学生成长成才服务。

第五条  福建师范大学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

第六条  福建师范大学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团体

第七条  福建师范大学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会员团体主要是指全校性的青年教工组织、全校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无党派人士联谊会中的青年组别等团体。凡依法成立、赞成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福建师范大学青年联合会的校内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各学院可参照福建师范大学青年联合会章程成立院级青联组织,申请成为福建师范大学青年联合会会员团体单位。

第八条  会员团体主要负责人经本会确认后为福建师范大学青年联合会指定席位委员。

会员团体通过指定席位委员行使在本会享有的各项权利。会员团体的指定席位委员因特殊情况无法行使权利时,经其所在团体同意,可授权或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其权利。

第九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有向本会推荐委员的权利;
  (二)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的义务;

(五)反映其所代表青年群体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十一条  福建师范大学青年联合会对团体会员作出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决定前,应向该团体会员说明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二条  福建师范大学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的代表、与各单位协商产生的代表和本会特别邀请的青年代表出任。

第十三条 委员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承认本会章程;

(二)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优秀青年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我校青年在本会认真行使和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本会委员出任时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如情况特殊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要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五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四)了解和反映我校青年意见,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十六条  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全体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福建师范大学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

第十九条 全体委员会议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委员会组成方案及推荐办法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全委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报告;

(三)修改本会组织工作细则;

(四)选举全委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重要事务。

委员对重要事项行使表决权时,表决同意的人数超过行使表决权人数二分之一,决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二十二条  本会确需变更、增补委员时,由所在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全委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因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增补的常务委员会委员需通报全委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全委会会议一般每四年举行一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确定。全委会到会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会议方可进行。

(一)全体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全体委员会会议作出制定或修改组织工作细则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若干人。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福建师范大学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全体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对全体委员会负责。在全体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行使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主席会议决定。到会人数超过全体常务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会议方可进行。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常务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全委会,每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由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讨论和决定换届会议,审议换届会议具体事宜;

(四)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安排和经费预决算报告;

    (五) 决定全体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动及其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六)在大会闭幕期间决定青联委员的分工变动和人事任免;

(七) 审查并决定申请加入福建师范大学青年联合会的校内其它青年团体的团体会员资格;

(八)行使全委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 由福建师范大学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本会设名誉主席3人,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名誉主席由校长、书记、分管校领导担任。在换届会议期间,名誉主席由上一届常委会提名。

(二)主席、副主席由全委会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全委会的主席、副主席从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并同时担任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三)常委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实行等额选举,以到会参加选举的委员半数以上赞成为当选。

第二十九条 主席会议的职权:

(一)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

(三)决定主席、副主席分工;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本会副秘书长;

(五)研究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六)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七)研究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 主席因故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由常务副主席代行主席职责。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因故长期无法履行职责时,应主动向主席办公会说明。

 

第六章  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福建师范大学青年联合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校团委。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完成主席办公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三)负责起草青联的文件材料,管理青联档案,保管青联印章;

(四)指导和协调各会员团体开展工作,组织和协调活动小组开展活动;

(五)负责与青联委员的日常联系,对外联络及接待工作;

(六)筹集青联活动经费,负责青联财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由主席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四)列席主席会议;

(五)完成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主席交办的工作;

(六)负责协调其他相关事务。

 

第七章   与省青年联合会的关系

第三十五条  省青年联合会与福建师范大学青年联合会的关系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事业拨款和其它资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福建师范大学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福建师范大学青年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