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委员会章程(修正案) |
发布时间:2010-12-21 | 浏览次数: 4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委员会”(Students Committee Of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
第二条 本会是在校党委、省学联的领导下和校团委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园的民主建设。
(三)以校风学风建设为中心,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富有特色的文化艺术、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素质拓展活动,引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培养同学们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素质。
(四)加强与各兄弟院校学生组织、港澳台青年朋友、全世界青年朋友的联系,增进友谊和了解,为实现祖国统一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福建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 凡具有福建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章 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报校党委、省学联批准后,可以提前或推迟进行。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第四章 校学生委员会
第九条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决策和执行机构为学生委员会。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受全委会委托,在全委会闭会期间代行全委会职能,处理学生会事务。
第十条 学生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部门,并聘任一名校团委老师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职权:
(一)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件;
(二)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部门设置及人事安排;
(三)负责筹备和召集下一次校学生代表大会;
(四)批准学生会的预算和决算报告,监督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
(五)协助并监督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行使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 本会基层组织为各学院学生会、各年级学生会、各班班委会。
第十三条 各学院、年级、班级,应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会、班委会。其选举办法可参照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的确定,须报校学生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接受学院党委、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在同级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本会的宗旨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会应定期召开学院学生会委员例会及各班班长会议,讨论制定工作计划,了解同学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及机构设置,可参照校学生会章程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由学校拨款和校外赞助组成。主席团负责经费的分配、调剂和总体控制;主席对本会财务状况负责。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福建师范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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